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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營業場所查獲毒品 店家恐被勒令停業

行政院院會今則通過「毒品防制條例」修正草案,新增特定營業場所,若在店內查獲有顧客持毒等,營業場所負責人未主動通報警方,就會被開罰,最高可處200萬元罰緩,情節嚴重者,可勒令停業一年半,或是廢止其營業;若經營者有主動通報警方,則可不受處份。全案仍需送立法院審查。
今通過的條例中也新增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,可設置基金拓展反毒經費來源。修正草案也增訂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的防制措施,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、設置入口管理人員、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、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,違反相關規定,由直轄市、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;若屆期未改善者,就會對負責人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,並得按次處罰,若有合夥組織經營者,也將一併開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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